优惠政策

      

     土地使用

     1、凡在我县投资项目的建设用地,可以采取出让、租凭等形式获得土地使用权。实际投资

   额(不含土地使用费)达到计划投资总额的25%以上时,在其使用年限内可以依法出让、出租,

   也可以作为入股或联营的条件。

     2、征用土地属于山岭、草原、荒地、滩涂、水面的,税费除上缴省、市和给足农民外,属

   县本级应收部分,一律免税;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,其建设用地允许投资者分期缴付土地使用费。

     3、凡投资兴办科学技术、文化教育、医疗卫生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益事业的,免交土地使用

   费。
     4、在城区兴办实业,土地使用费除收取上缴省、市部分外,减收县级应收部分。

     税费征收

     1、在我县兴办的生产性企业,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上、经营期10年以上的,从获利年度起,

   免征3年所得税。从第四年开始,视其生产经营情况适当减免税费,对乡镇企业、私营企业的生

   产性项目,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。

     2、投资兴办出口产品的企业,出口产品销售收入达到当年全部产品销售收入70%以上的,按  

   15%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。

     3、凡投资开发种植业、养殖业、林业、畜牧业和水产业的,3年内免征水土保护费、水资源

   费、复垦费,先征后返农业特产税。

     4、凡租赁、兼并、购买县域国有或集体企业,安置待业人员占改制企业职工总数60%以上的,

   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。

          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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