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条:为鼓励国内外有识之士和各界朋友来我区投资兴业,特制定如下招商引资优惠办法: 第二条:凡国外、境外投资者兴办生产经营性企业,缴纳税金按照第一年50%、第二年40%、第三年:30%的比例对纳税企业予以奖励,奖励给纳税人。 第三条:在本年度内税收达50万元以上的,按所交税的2%予以奖励,在年底凭完税凭证每年兑现一次。 第四条:由中介介绍的,由受益镇按土地实际收益额的1-3%对中介者给予奖励;属于租赁生产经营的,由出租方将第一个月的租金一次性奖励给中介者。 第五条:凡缴纳行政事业性规费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。兴办初期,缴纳规费有困难的,给予减收或缓收的照顾。 第六条:投资者申办项目,可由区招商引资办公室代办,免收代办费。凡属区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项目,自相关资料齐备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妥开业所需的全部手续。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。 第七条:本规定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主办单位朝阳区科技局 长春市农业信息中心技术支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