招商引资 土地使用政策 税费征收政策 中介人奖励办法


税 费 征 收 政 策

  1.在我县兴办生产性企业,投资规模100万元以上,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,从获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税3年。从第四年开始,视其生产经营情况适当减免税费。对于投资额度大,对地方经济牵动作用强的项目,可给予特殊优惠。
  2.对乡镇企业,私营企业生产性项目,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为补助乡镇企业社会性支出,可按应缴所得税额减征10%。
  3.凡投资发展农牧渔业的,3年内免征水土保护费、水资源费、复垦费、先征后返农业特产税。
  4.对新办的从事咨询、信息、技术等中介服务以及商贸、饮食、娱乐等第三产业,投资额在100万元 以上的,可按产业政策相应减免税费。
  5.新办企业在办理企业验资,注册登记、消防、卫生防疫等手续时,只收取工本费,免收用工管理费,其他费用由镇政府出面与有关部门协调,按最低标准交纳。
  6.从事餐饮、娱乐和商贸经营的私营企业,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符合办照条件并受理后,即可试营业2个月时间。在此期限内,补办营业执照,免交一切税费。